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学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方案,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一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执行,并不断总结,以便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通商贸高等职业学校
2013年5月15日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2013年3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工作纪律,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保证教学工作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避免和预防教学事故的发生,使我院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教学管理等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中,由于个人或者单位的过失或者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给学院、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的语言、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学院成立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由分管教学的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监察室、督导室、工会以及各系部的负责人等(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各系部(部门)成立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学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系部要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全体师生有权利和义务将教学事故向学院投诉或举报。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系部和教务处。系部和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依据规定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及时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主管院长核定。Ⅰ级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Ⅱ级教学事故由认定与处理工作组核定;Ⅲ级事故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核定。如所认定的事故确系不可抗原因(如交通意外、突发疾病或经院内专门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等)所致,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分。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重大(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认识错误,深刻反省;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直至行政处分;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二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不能评优;事故次月扣发事故责任人1月绩效工资Ⅱ,根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和责任人的认识态度,下一年度绩效工资Ⅱ下浮0.5—1档。
2.严重(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认识错误,深刻反省;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通报直至行政处分,事故当年不得评优。根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和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在事故次月扣发事故责任人月绩效工资Ⅱ的20%—40%。
3.一般(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认识错误,深刻反省;对事故责任人在部门内通报。根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和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在事故次月扣发不超过事故责任人月绩效工资Ⅱ的20%。
4.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Ⅲ级)教学事故者,视情节按严重(Ⅱ级)或重大(Ⅰ级)教学事故处理;2次以上严重(Ⅱ级)教学事故按重大(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5.出现重大(Ⅰ级)教学事故、或两次及以上严重(Ⅱ级)教学事故及以上的责任人所在部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凡隐瞒教学事故不报的,经查实,视为严重(Ⅱ级)教学事故,对相关责任人按本办法处理。
1.对于一般(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组织人事处核定、审批。
2.对于严重(Ⅱ级)教学事故及重大(Ⅰ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会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组负责教学事故的核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于严重(Ⅱ级)教学事故,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对于重大(Ⅰ级)教学事故,报院长(党委)办公会审批。事故认定处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后,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牵头执行处分。
第九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进行申诉并附本人申诉材料。对于一般(Ⅲ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所在部门受理;对于严重(Ⅱ级)或重大(Ⅰ级)教学事故的申诉,由教务处受理。事故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教学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岗位津贴调整,职称评定、聘任等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学计划内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教学事故均应明确责任人,不能以集体或部门代替。属无直接责任者或因集体错误决定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全校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由所在部门调查、核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院定性后,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中未列举的,妨碍教学、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语言、行为或事件,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规定相似条款,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三年一月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教学事故认定表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一、 课堂教学类(A)
序 号 | 事 由 | 级别 |
A1 | 教师无故停课、缺课 | Ⅰ |
A2 | 在讲课中宣传错误思想或不健康内容 | Ⅰ |
A3 | 由于组织教学不力、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重大损失,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 Ⅰ |
A4 | 未完成学期教学计划内容,舍弃或拖延学期课程内容四分之一以上 | Ⅱ |
A5 | 体罚、变相体罚、辱骂、讽刺、打击报复学生 | Ⅱ |
A6 | 一学期未按计划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或由他人代为批改 | Ⅱ |
A7 | 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或教案和备课笔记上课, 因上述原因导致课堂混乱或教学内容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学生反映强烈 | Ⅲ Ⅱ |
A8 | 未经学院及教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上课、考试教室和实践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 |
A9 | 非授课计划安排 1.累计播放录像超过30分钟 2.连续播放录像超过15分钟 3. 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录像 | Ⅱ Ⅲ Ⅰ |
A10 | 课堂教学中学生自学时间超过20分钟(授课计划中安排复习答疑课、实训课、项目操作除外),且无明确科学的学习目标和检查措施的 | Ⅲ |
A11 | 讲、说与本课程或对学生学习教育、指导无关内容,学生反映强烈 | Ⅲ |
A12 | 非身体原因和教学需要坐着上课,经提醒教育后不予改正 | Ⅲ |
A13 | 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达6学时以上 | Ⅲ |
A14 | 实验、实训准备未完成,临时要求学生外出采购原料、工具,耽误正常教学时间 | Ⅲ |
A15 | 教师因公或因私外出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自行调课、代课、改课 | Ⅲ |
A16 | 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学生等待15分钟以上 | Ⅲ |
A17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分钟 | Ⅲ |
A18 | 未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 Ⅲ |
A19 | 教师穿着暴露或穿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 | Ⅲ |
A20 | 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 Ⅲ |
A21 | 酒后上课 | Ⅲ |
A22 | 上课时私自安排、指派学生做其它事情 | Ⅲ |
A23 | 上课时对学生违纪置若罔闻,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 Ⅲ |
A24 | 教师教学时间擅离教学现场(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 | Ⅲ |
A25 | 教师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机房及各实验室、实训室等教学场所,而没有事先与管理人员落实,影响学生上课达5分钟以上 | Ⅲ |
A26 |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使学生受终身致残 2.财产损失1000—3000元以内或使学生受重伤 3.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 Ⅰ Ⅱ Ⅲ |
A27 | 其它(视具体情况,核定级别) |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 号 | 事 由 | 级别 |
B1 | 命题有关人员、知情者,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 Ⅰ |
B2 | 循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B3 |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 Ⅱ |
B4 | 试卷命题错误 1.错误率5%-20% 2.错误率>20% | Ⅲ Ⅱ |
B5 | 试卷命题与近5年试卷命题相同 1.相同率20%-30% 2.相同率>30% | Ⅲ Ⅱ |
B6 | 让学生代为批改试卷 | Ⅱ |
B7 | 对学生考试作弊瞒而不报,或庇护说情,或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 Ⅱ |
B8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故意泄密 2.工作失误泄密 | Ⅰ Ⅱ |
B9 | 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成绩 1.一个教学班以上 2.一个教学班以内 | Ⅰ Ⅱ |
B10 | 遗失试卷 1.成绩未登录 2.成绩已登录 | Ⅱ Ⅲ |
B11 | 监考教师缺席影响考场秩序 | Ⅱ |
B12 | 考场发现试卷短缺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推迟进行; | Ⅱ |
B13 | 对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错误,影响较大; | Ⅱ |
B14 | 考试完毕试卷收回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合 | Ⅱ |
B15 | 因工作失误,错、漏登学生成绩 | Ⅲ |
B16 |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Ⅲ |
B17 |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影响考场秩序 | Ⅲ |
B18 | 监考中看书报、批阅试卷或作业、拨打接听手机、聊天、睡觉或短时离开考场 | Ⅲ |
B19 |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绩 | Ⅲ |
B20 | 其它(视具体情况,核定级别) |
三、教学管理类(C)
序 号 | 事 由 | 级别 |
C1 | 未按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或应有课程未排入课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 Ⅰ |
C2 | 由于管理失误,导致学生因漏报无法参加考试 | Ⅰ |
C3 | 全校性的教学调度因通知内容不清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 Ⅱ |
C4 | 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 | Ⅱ |
C5 |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故意 2.过失 | Ⅰ Ⅱ |
C6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 1.导致停课或考试改期 2.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 Ⅱ Ⅲ |
C7 | 因通知遗漏或通知错误导致无教师上课,致使学生等待15分钟以上 | Ⅲ |
C8 | 因校内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后必修课尚未得到教材 | Ⅲ |
C9 | 开学两周后,因校内原因仍有必修课教材短缺,所缺教材占该学期 所用教材种数 1.20%以上 2.11—20% 3.1—10% | Ⅰ Ⅱ Ⅲ |
C10 | 其它(视具体情况,核定级别) |
四、教学保障类(D)
序 号 | 事 由 | 级别 |
D1 | 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使课程、实验中断或/无法进行 | Ⅱ |
D2 |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正常教学 | Ⅰ/Ⅱ/Ⅲ |
D3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 Ⅲ |
D4 | 教学用表格、材料、供应、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 Ⅲ |
D5 | 值班人员未准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Ⅲ |
D6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Ⅲ |
D7 | 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或无上、下课铃声 | Ⅲ |
D8 | 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 Ⅲ |
D9 | 未经学院或教学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安排学生停课参加其它活动 | Ⅲ |
D10 | 其它(视具体情况,核定级别) |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责任人 | 所属部门 | 教学事故发生时间 | ||||||||||
督察或举报人(部门) | ||||||||||||
事故具体事实 | ||||||||||||
系部认定与处理小组 | 认定意见: 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系部(盖章) 年 月 日 | |||||||||||
学院认定与处理工作组 | 核定意见: 处理意见: | |||||||||||
教务处 | 组织人事处 | 监察室 | 督导室 | 工会 | ||||||||
分管院长意见 | 分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